金钼股份控股股东收警示函 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减持计划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陕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24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经查,2023年1月5日,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集团”)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关于集团审议12项议案的文章,其中一项为“关于对金钼股份流通股1.5%进行自主减持的议案”。1月6日收盘后,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股份”,601958.SH)披露公告,金钼集团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不超过金钼股份总股本1.5%的股份。
据2022年年报,金钼集团为金钼股份的控股股东。
陕西证监局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计划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对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金钼集团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但金钼集团自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减持计划的敏感信息,虽于当日晚间将该文章删除,但先于指定媒体发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金钼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金钼集团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23年1月5日,你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关于集团审议12项议案的文章,其中一项为“关于对金钼股份流通股1.5%进行自主减持的议案”。1月6日收盘后,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股份)披露公告,你公司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不超过金钼股份总股本1.5%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计划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对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你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但你公司自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减持计划的敏感信息,虽于当日晚间将该文章删除,但先于指定媒体发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27日